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4年5月28日至6月6日。

貳、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參、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114年9月6日至7日。

●第二試(口試):114年1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肆、應考資格:

科別

年齡限制

應考資格






飛航管制

18歲以上
、35歲以下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飛航諮詢
、航空通信

18歲以上
、45歲以下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飛航檢查

18歲以上
、55歲以下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駕駛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航空駕駛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大型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達1500小時及大型航空器飛航年資達7年。
※前項所稱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及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所出具之證明。

航務管理

18歲以上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適航檢查

18歲以上
、55歲以下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及運輸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工作年資達5年。
※前項所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所出具之證明。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科別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飛航管制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英文
  4.英語會話
  5.民用航空法
  6.航空氣象學
  7.
航空運輸

飛航諮詢


◎3.英文
  4.英語會話
  5.民用航空法
  6.航空氣象學
  7.資料處理

航空通信

◎3.英文
  4.英語會話
  5.民用航空法
  6.通信原理
  7.計算機概論

飛航檢查


◎3.英文
  4.飛航作業規則
  5.航空資訊專業知識
  6.航空航行學
  7.飛機飛行原理

航務管理

◎3.英文
  4.英語會話
  5.民用航空法
  6.運輸學
  7.
航空安全管理

適航檢查


◎3.英文
  4.適航作業規則
  5.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
  6.飛行原理
  7.航空電子
備註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陸、考試方式: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二、前項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柒、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之。

二、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0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60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
(四)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
(五)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

捌、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
二、本考試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等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三、前二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之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
四、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依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之附表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表」。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至遲應於訓練期滿時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訓練機關應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玖、訓練、任用與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與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學科與術科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訓練成績為不及格。各項檢定之實施及合格標準之認定,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之。

※「航空英語能力檢定」及「學科與術科檢定」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英語檢定專區」及「航空人員證照檢定」。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社員服務:
目      的:
提供完整、正確、即時的「考試資訊」,以便社員掌握正確的考情,選擇適當的考試應考。
服務事項:
一.考情報導:包括考試簡章、考情快訊、考友社刊、應考須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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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優惠:配合各項考試,舉辦社員「專案優惠」活動。

參加辦法:
歡迎加入社員,請詳細填寫社員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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