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4年5月28日至6月6日。

貳、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參、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114年9月6日至7日。

參、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一、考本考試設臺北、南投、屏東、花蓮及臺東5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二、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將於正式簡章公告之預定日期在各考區、試區公布。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預定公告日期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者(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並具以下資格得應各等別考試:
.三等考試: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四等考試: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技術人員限相關系科組);詳細應考資格請參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五等考試: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三等考試】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類科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政治學 7.公共政策

一般民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6.政治學 7.地方政府與自治

社會行政

◎3.行政法 4.社會學 5.社會福利服務 6.社會研究法 7.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

◎3.行政法 4.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5.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6.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人事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現行考銓制度 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7.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勞工行政

◎3.行政法 4.勞資關係 5.就業安全制度 6.勞工行政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相關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7.社會學

原住民族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臺灣原住民族史 6.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7.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文化行政

3.台灣原住民族史 4.原住民族文學概論 5.原住民族藝術概論 6.文化人類學 7.文化行政

教育行政

3.教育行政學 4.比較教育 5.教育哲學 6.教育測驗與統計 7.教育心理學

體育行政

◎3.行政法 4.運動自然科學 5.體育行政與管理 6.體育原理 7.運動社會學

財稅行政


◎3.經濟學 ◎4.會計學 ◎5.民法 ◎6.財政學 ◎7.租稅各論

會計

◎3.中級會計學 ◎4.成本與管理會計 ◎5.政府會計 ◎6.審計學 ◎7.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法制

◎3.行政法 4.立法程序與技術 ◎5.民法 6.刑法 7.原住民族法規(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經建行政

3.統計學 4.國際經濟學 5.公共經濟學 6.貨幣銀行學 ◎7.經濟學

農業行政


◎3.行政法 4.農業概論 5.農業經濟學 6.農業發展與政策 7.農產運銷
衛生行政

3.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4.衛生法規與倫理 5.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6.流行病學 7.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地政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4.土地經濟學 5.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7.土地估價
博物館管理

3.博物館學導論 4.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5.博物館管理 6.世界藝術史 7.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交通行政

3.運輸學 4.運輸管理學 5.運輸經濟學 6.運輸規劃學 7.交通政策
觀光行政

3.觀光學 4.觀光行銷學 5.觀光行政與法規 6.觀光資源規劃 7.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農業技術


3.作物學 4.作物育種學 5.作物生理學 6.土壤學 7.試驗設計
土壤肥料

3.土壤微生物 4.土壤學 5.肥料學與植物營養學 6.土壤化學 7.土壤污染學

林業技術


3.森林經營學 4.育林學 5.樹木學 6.森林生態學(包括保育)7.林政學
自然保育

3.普通生物學(包括分類學) 4.生態學 5.保育生物學 6.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7.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土木工程


3.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4.測量學 5.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 6.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7.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機械工程

3.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4.流體力學 5.機械設計 6.熱工學 7.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電力工程

3.電路學 4.計算機概論 5.電子學 6.電機機械 7.電力系統

測量製圖

3.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4.平面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5.大地測量(包括測量平差法)6.航空測量與遙感測量學 7.製圖學(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公職獸醫師

3.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4.獸醫病理學 5.獸醫實驗診斷學

家政


3.生活科學 4.家庭管理 5.食品衛生與安全 6.婚姻與家庭 7.兒童發展與輔導

環保技術


3.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4.環境科學 5.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6.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7.環境規劃與管理

備註

●【四等考試】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類科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公共管理概要 ◎6.政治學概要

一般民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政治學概要 ◎6.地方自治概要

社會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社會工作概要 5.社會研究法概要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人事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6.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勞工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勞資關係概要 5.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6.勞工行政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相關法規概要(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原住民族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 6.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文化行政

3.原住民族文學概要 4.原住民族藝術概要 5.文化人類學概要 6.文化行政概要
教育行政

3.教育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心理學概要 6.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
新聞

3.新聞學概要 4.國際現勢概要 5.傳播法規概要 6.英文

財稅行政


◎3.稅務法規概要 ◎4.會計學概要 ◎5.財政學概要 ◎6.民法概要

會計

◎3.會計學概要 ◎4.政府會計概要 ◎5.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6.審計學概要

法警


※3.行政法概要 4.刑事訴訟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犯罪學概要 ◎4.監獄學概要 ※5.監獄行刑法概要 ※6.刑法概要

經建行政

3.統計學概要 4.國際經濟學概要 5.貨幣銀行學概要 ※6.經濟學概要

農業行政

3.農業概要 4.農業經濟學概要 5.農業行政概要 6.農業推廣概要

外交行政人員


3.國際現勢 4.英文 ◎5.會計學概要 ※6.行政學概要

僑務人員

※3.行政法概要 4.僑務行政概要 5.國際關係概要 6.英文

衛生行政

◎3.衛生行政學概要 4.流行病學概要 5.環境衛生學概要 6.生物統計學概要

地政


3.土地法規概要 4.土地利用概要 5.民法物權編概要 6.土地登記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3.圖書館管理概要 4.技術服務概要 5.讀者服務概要 6.電腦與資訊檢索概要
博物館管理

3.博物館學概要 4.社會教育概要 5.博物館管理概要 6.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概要
交通行政

3.運輸學概要 4.運輸經濟學概要 5.運輸管理學概要 6.交通行政概要

觀光行政

3.觀光學概要 4.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5.旅運經營學概要 6.觀光行銷學概要

農業技術


3.作物概要 4.作物改良概要 5.植物保護概要 6.土壤與肥料概要

林業技術

3.森林生態學概要(包括保育) 4.林產學概要 5.育林學概要 6.森林經營學概要

自然保育

3.生態學 4.保育生物學 5.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6.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土木工程


3.工程力學概要 4.測量學概要 5.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6.土木施工學概要

機械工程

3.機械原理概要 4.機械力學概要 5.機械製造學概要 6.機械設計概要

電子工程

※3.計算機概要 4.基本電學 5.電子學概要 6.電子儀表概要

測量製圖

3.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4.測量學概要 5.測量平差法概要 6.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家政

3.兒童發展與輔導概要 4.家庭管理概要 5.生活科學概要 6.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備註:
1.自108年起,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2類科,加考第二試體測驗。
2.第二試體能測測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1)測驗項目: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
(2)測驗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五等考試】

普通科目 ※1.國文(測驗)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類科


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一般民政

※3.法學大意 ※4.地方自治大意

社會行政

※3.社政法規大意 ※4.社會工作大意

人事行政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戶政


※3.法學大意 ※4.戶籍法規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3.法學大意 ※4.臺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地政

※3.土地法大意 ※4.土地行政大意

教育行政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會計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錄事


※3法學大意 ※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庭務員

※3.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經建行政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交通行政

※3.運輸學大意 ※4.企業管理大意

林業技術

※3.森林生態學大意(包括保育)※4.林產學大意

機械工程

※3.機械原理大意 ※4.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電子工程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備註: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陸、網路報名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
(一)網路報名無紙化(一般件):
1.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應考資格等,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查驗應考人資格,應考人得免繳部分證明文件(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考選部將請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2.報名資料登錄完成,並經系統提示為「網路無紙化報名」者,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無須寄送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繳費完成後,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未完成繳費,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特殊件):
1.系統提示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因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應考人姓名申請造字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須先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並於規定日期前(郵戳為憑)將需繳驗之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始完成報名。
2.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繳交報名履歷表外,另須繳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姓名有罕見字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2)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須繳驗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3)以國外學歷報考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中文譯本(如不便驗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4)所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資訊交換平台檢核亦即無法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供查驗之畢業起始年度內等情形,須依應考資格繳驗畢業證書影本。
(5)應屆畢業申請暫准報名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以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2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7)以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須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報考三等考試須繳驗退伍證明文件,中尉任官令、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考四等考試須繳驗退伍證明文件,中士任官令、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資訊,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三、應考人均須上傳照片電子檔(本人正面脫帽半身之清晰照片,請勿上傳生活照片),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JPG檔案(檔案大小須為1MB以下),憑以報名。
四、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正式簡章之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五、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應考人接獲考選部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
六、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以空白紙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柒、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三、四、五等考試,除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四、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六、三等考試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依前揭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應考人筆試成績有1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

捌、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其餘各等別、各類科錄取人員不實施體格檢查。
二、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法警類科體格限制: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二)監所管理員類科體格限制: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3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2.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玖、分配訓練與限制轉調: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二、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3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未滿6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子女重症、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四、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

拾、任用與俸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本項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三、本項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四、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規定數額為基準,摘錄彙整如下:

考試等別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三等考試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27,280元 22,060元 49,34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28,390元 25,130元 53,520元
四等考試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20,590元 21,110元 41,700元
五等考試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12,980元 20,870元 33,850元
備註: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社員服務:
目      的:
提供完整、正確、即時的「考試資訊」,以便社員掌握正確的考情,選擇適當的考試應考。
服務事項:
一.考情報導:包括考試簡章、考情快訊、考友社刊、應考須知……等。
二.考情諮詢:提供各項考情諮詢,協助辦理應考事項。
三.社員優待:社員參加『函授』或『面授』,可享九折優待。
四.專案優惠:配合各項考試,舉辦社員「專案優惠」活動。

參加辦法:
歡迎加入社員,請詳細填寫社員資料表」。

◎ 函授輔導:
目      的:
提供全套考試教材,以便考生針對「命題範圍」、「命題方式」、「命題趨勢」準備考試。
服務事項:
一.命題講義:根據最新命題大綱,精編全部命題重點,完全掌握命題範圍。
二.模擬試題∶長期追蹤歷屆試題,獨家建立完整題庫,完全掌握命題方式。
三.補充資料∶最新時事資料,隨時提供考情動態,完全掌握命題趨勢。
四.考試服務∶
(1)考情服務:隨時報導最新考情,提供各項考情諮詢。
(2)應考服務:協助辦理應考事項,提供各項應考諮詢。
(3)課程服務:協助使用課程教材,解答課程教材疑難。
訂購方式:
一.請親至<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購。
二.不便親來者可採用「線上訂購」。
◎ 面授輔導∶
目          的:
提供完整的「考試輔導」,以便考生「有效率、有效果」的準備考試。
服務事項:
一.課程:精心設計「有效率、有效果」的課程,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二.師資:禮聘權威名師授課,經由專業輔導,以便考生有系統的準備考試。
三.教材:精編全套教材,完全掌握「命題範圍」、「命題方式」、「命題趨勢」。
四.教室:提供「安全、舒適、實惠」的授課空間,打造優良的應考環境。
五.服務:提供各項考情諮詢,協助辦理應考事項,解答課程教材疑難。
六.管理:運用「計劃、執行、管制」的管理方法,達成「金榜題名」的目標。
報名方式:請親至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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