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考對象: |
|
|
現役中校以下軍官,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2年以上(自規定日期介派後尚可服務2年以上),且服滿軍官役期8年以上者,再入營之軍官其役期自再入營後重新起算。 |
貳、招考標準: |
|
一、 |
學歷: |
|
(一) |
中校主官(管):具學士學位、正規班及指參學資或碩士以上學位。 |
(二) |
中校(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及少校(含上尉已佔少校缺者):具學士以上學位及正規班以上學資。 |
(三) |
上尉以下各階:具學士以上學位。 |
|
二、 |
共同標準: |
|
(一) |
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為「甲等」以上者。 |
(二) |
智力測驗成績在100分以上者。 |
(三) |
報名前六個月內(規定日期起算)經國軍區域級以上醫院(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台中總醫院、高雄總醫院、左營醫院、花蓮總醫院)及澎湖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核判體格編號為1或2者。 |
|
三、 |
限制因素: |
|
(一) |
未經單位保薦者,或檢附資料不全者,或經資格審查不合甄選標準者。 |
(二) |
在規定日期前調至各兵科學校或國防大學各學院受訓者。 |
(三) |
奉核定於國內外大學院校(含軍事院校)進修,畢業延長服役役期未滿者。 |
(四) |
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核判「體格分類檢查表」體格編號未達1或2者。 |
(五) |
最近5年內因本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1次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
(六) |
最近3年內本人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不正當男女關係等事由,受1次處分達記過乙次以上處分者,不得報考。 |
(七) |
各畢業年班未服滿招生簡章規定之役期或受國防部、各軍司令部相關規定管制任職時間未滿者。 |
(八) |
其他足以影響調任軍訓教官之事實者。 |
|
|
參、報名事項: |
|
一、
|
體檢與報名:(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主)。 |
二、
|
報名地點:國軍各聯兵旅、師級單位或機關學校。 |
三、
|
注意事項: |
|
(一)報名時繳交最近三個月內著軍服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2張。 |
|
(二)報名時檢具報名前六個月內經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臺中總醫院、高雄總醫院、左營醫院、花蓮總醫院或澎湖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核判體格編號為1或2,並加蓋醫院關防之體檢表。 |
|
(三)報名時備妥回郵掛號信封並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俾利准考證寄發。 |
|
肆、考試時地: |
|
一、 |
考試時間:(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主)。 |
二、 |
考試地點: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中市南區高工路191號)。 |
|
伍、考試科目及範圍: |
|
|
筆試【凡任一科缺考、零分或未達低標者(後 25%平均)不予錄取】,配分及各科範圍如下:
|
|
(一)
|
教育心理與輔導:教育心理學、輔導理論與實務(含正向管教);佔30%。
|
|
(二)
|
軍事學科:孫子兵法、國防報告書(最新版)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全民國防教育;佔30%。
|
|
(三)
|
國文:作文、程度測驗;佔20%。
|
|
(四)
|
中華民國憲法與當前重大教育政策:中華民國憲法、近年重大教育政策;佔20%。
|
|
(五)
|
凡任 1 科學科筆試科目缺考者,不得參加術科考試(口試、試教及基本教練)。 |
|
試教:試教題目由應考人自訂,內容限普通高級中學國防通識課程暫行綱要五大領域(國家安全、軍事戰史、兵學理論、國防科技及軍事知能) 選定主題,試教時間每人12-15 分鐘。 |
三、
|
基本教練:步兵班徒手基本教練實兵指揮。 |
四、
|
口試: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 |
註:
|
試教、口試、基本教練成績,其中任何一項不合格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
陸、錄取規定: |
|
一、 |
視報考人數及考試成績,酌予調整錄取員額。 |
二、 |
錄取績序:以學科筆試總成績為準,中校階 ( 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 ) 與少校階以下是否分階錄取及各階錄取人數,由遴選小組視各階報考人數及考試成績研商定之,總成績相同者,以教育心理與輔導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軍事學科、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當前重大教育政策。凡任 1 學科筆試科目缺考、零分或未達低標者(後 25% 平均)或任 1 術科考試科目不合格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
三、 |
錄取及備取人員由教育部函送國防部轉知,並於教育部軍訓處網站公告錄取榜單及提供成績查詢,經申請複查成績變更且影響錄取資格者,由教育部甄選委員會研議處理。 |
四、 |
經甄試錄取而未參加職前講習(訓練),或參加職前講習中途退訓,或參加職前講習分項成績(學科、術科及教學評鑑)有一項不合格人員,註銷其錄取資格,不予調任軍訓教官,並視情節通知薦報單位議處。 |
五、 |
經甄試錄取並參加職前講習成績合格者,不得藉任何理由,拒絕調任軍訓教官(凡錄取者,均由國防部依年度甄選實施計畫通知參加職前訓練並協助辦理調任軍訓教官事宜);經介派未報到者,依法究處。 |
六、 |
經錄取並參加職前講習成績合格者,於派職之日起管制役期二年 |
七、 |
新進軍訓教官於派職之日起屆滿一年,始得依教育部規定申請一般公私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或國軍深造教育。 |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