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托育(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報名日期(個別、團體)

114年第一梯次114年1月2日至13日。

114年第二梯次114年4月24日至5月5日。
114年第三梯次114年8月26日至9月4日。
※個別報名之報檢人得選擇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

貳、檢定日期:
114年第一梯次114年3月16日。

114年第二梯次114年7月6日。
114年第三梯次114年11月2日。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承辦單位公告。(即測即評服務網

參、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1.個別報名者:
(1)通信報名: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報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2)網路報名: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及繳費單,進行繳費程序,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網路報名流程請參閱「正式簡章」。
2.團體報名者:
(1)15人以上得採團體報名,採團體報名者,每份團體報名清冊限報名同一考區,報檢人報名表書寫之考區名稱若與團報清冊上之考區不一致時,請使用個別報名方式報名,否則將逕行安排於清冊上之考區應檢,報檢人不得有異議。
(2)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統一繳交團體承辦人,副表之團體報名欄位請蓋團體章,由團體承辦人確認報檢人數與總報名費用後,於各梯次報名受理期間,將團報清冊、劃撥收據及所有報檢人報名表件統一彙寄至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為便利團體承辦人辦理報名作業,報名前可至試務資訊網站之「團體報名單位報名前登錄系統」登錄報檢人各職類/級別/免試別之報檢人數,由系統自動核算經費並列印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與團報清冊。
(二)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公告應檢人自行斟酌時間及地點現場報檢。
二、報名費:
(一)一般報檢人:新台幣2,170元。
(二)申請免試學科者:新台幣1,980元。
(三)申請免試術科者:新台幣340元。
(四)申請免繳報名費之特定對象:
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其他經勞動部指定者。
※上述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肆、報檢資格
年滿20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並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三、中華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四、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保母類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小時。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程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
※所稱相關學程、科、系、所,請參閱正式簡章:
報檢資格注意事項:
1.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即可報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2.報檢年齡認定: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學科測試日止。

伍、檢定規範:

職    類

共同科目

專業知識及技能

保母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
二、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三、環境保護
四、節能減碳
一、職業倫理
二、嬰幼兒托育導論
三、嬰幼兒發展
四、嬰幼兒保育
五、嬰幼兒衛生保健
六、嬰幼兒生活與環境
七、親職教育

※自107年1月1日起,各職類「學科」測試中加考「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等共同科目,且抽題比例為各佔5%。

陸、檢定方式
一、學科: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
(二)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採電腦上機測試(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
二、術科:採實作方式測試,分為「清潔區」、「調製區」、「遊戲學習區」、「安全醫護區」4區進行,應檢者應於同一場次內完成該4區之測試。
柒、成績評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 (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 辦理該職類級別(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 1 週內,將成績函送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 2 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捌、合格發證

一、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二、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三、術科測試僅一項及格者,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3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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