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
   
  一、消防設備師:101年6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消防設備士:101年6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報名日期: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參、應考資格:
   一、消防設備師: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建築與城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動力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工程、航空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傳學、燃燒學、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三)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
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如下,有意報考之考友請特別留意:
(一)

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理工基礎學科、消防基礎學科、消防設備與檢修、評估與管理等4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1、
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2、
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3、
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4、
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化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

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是指其所開設的必修課程符合第 1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

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消防設備士:
(一) 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一)、(二)、(三)、(五)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肆、應考科目:
 

消防設備師

消防設備士

1、消防法規
2、火災學
3、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4、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5、.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6、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1、消防法規概要
2、火災學概要
3、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4、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各科試題題型,除「消防法規」採申論式與測驗式試題外,其餘各科均採申論式試題。

※各科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伍、成績計算: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專業訓練:
  本考試筆試及格之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經驗兩年以上之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註:
考試院於97年6月19日通過廢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取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程序實施體格檢查規定,由各職業主管機關於核發證照時依其執業需求認定。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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