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6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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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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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試區地點: 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台北、高雄二考區各試區門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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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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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
二、 |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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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 |
考試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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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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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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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4、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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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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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4、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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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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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4、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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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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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4、財產保險行銷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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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險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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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法規概要 2、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3、一般查勘鑑定 4、估價與理算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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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保險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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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法規概要 2、海商法概要 3、.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4、海事查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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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唯「保險法規概要」、「保險學概要」、「海商法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註2:「保險法規概要」原括弧內容:(包括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已列為命題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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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與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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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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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考試及格取得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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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