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6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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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考試地點: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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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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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項考試: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
二、 |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三、 |
民國78年12月29日土地法第37條之1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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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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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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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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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60%,測驗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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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3、土地法規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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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各科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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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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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 |
二、 |
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 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10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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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98年起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開始實施申請書網路下載,不再販售紙本申請書表,並全年無休受理網路報名申請。申請人自行網路下載申請書表,操作方式請先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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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