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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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領隊人員: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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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導遊人員: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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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1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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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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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同等學力者,須附教育部核發之同等學力及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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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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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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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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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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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預計自民國102年起,將「導遊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由現行的高中職畢業提高至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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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試規則尚待修正公告,目前持有高中職畢業學歷之考友,請把握100年及101年的「導遊人員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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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應考資格則維持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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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試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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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考試分筆試與口試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領隊人員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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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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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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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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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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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遊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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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 語 導 遊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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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台灣歷史、台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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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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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語 導 遊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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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2、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台灣歷史、台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等八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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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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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隊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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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 語 領 隊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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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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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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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語 領 隊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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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 2、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3、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歷史、世界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4、外國語:分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五種,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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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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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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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導遊人員考試,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華語導遊人員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算之;外語導遊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5%,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5%,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其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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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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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格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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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但外語導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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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得申領執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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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