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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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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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 |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
(三) |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
(四) |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
(五) |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
※ |
本測驗僅是專業能力之肯定,若要於證券商從事相關業務,仍應取得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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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股務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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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 |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
(三) |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
(四) |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
(五) |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
(六) |
從事股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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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報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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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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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99年12月28至100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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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100 年6月30日至7月20日。 |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郵戳為憑,逾期及現場報名均不予受理)。 |
三、通訊報名地點:100台北市南海 路三號五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測驗中心。 |
四、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請參見 正式簡章。 |
註:因應目前經濟環境,證期會提出「報名費優惠辦法」,考量低收入戶、原住 民、身心障礙人士及支領失業給付者等弱勢族群之經濟負擔,採取報名費減半優惠措施,自98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止,二年為期,實施對象擴及前揭 弱勢族群其仍在就學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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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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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 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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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次:100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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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次:100年9月4日。 |
二、測驗科目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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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名稱 | 測驗科目 | 主要測驗內容 | 備註 |
債券人員 |
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佔 25%) |
1.總體經濟 分析與債券理論 2.債券之評價與風險衡量管理 3.債券之發行與交易實務 4.利率衍生性商品與債券之金融創新 5.債券法規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 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法條、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台灣證券交易所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證券商從事債券遠期交易之會計處理) |
本項測驗分二 節測驗,其測驗題數及時間為第一節50題,60分鐘;第二節50題,60分鐘。 |
股務人員 |
股務作業法規 |
1.公開發行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4.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條文 |
本項測驗分二節測驗,其測驗題數及時間為第一節50題,60分鐘;第二節50題,60分鐘。 |
股務作業實務 |
1.股權管理 作業 2.公司內部人股權管理 3.股東會股務作業 4.配股配息作業 5.增資股務作業 6.股務相關稅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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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驗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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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應試人員應攜帶筆試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附有片之中央健康保險局 IC卡(前揭四項文件任選一項)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入場。 |
(二) |
應試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入座,除第一節得遲到十分鐘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入場。遲到者均不准再進入試 場,每節測驗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准離場。 |
(三) |
答案卡限用2B鉛筆畫記,2B鉛筆、橡皮擦及電子計算機(限僅有+、-、x、÷、√、%、M等功能)等工具請應 試人員自備(NO.2鉛筆並非2B鉛筆,切勿使用;並選用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否則不易擦拭乾淨)。作答前請檢查答案卡、入場證號碼、桌角號碼、應試類別 及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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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體格檢查及專業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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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券人員: |
本項測驗之總分為100分,以達70分為合格。 |
二、股務人員: |
本項測驗各科之總分為100分,二科總分合計達140分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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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