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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企業內部控制、資產證券化基本能力測驗筆試簡章
壹、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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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能力測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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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開發行公司從業人員或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相關工作有興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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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測驗僅屬基本能力之認定,若擬於公開發行公司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內部稽核人員 之適任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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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資產證券化」基本能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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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 |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
(三) |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
(四) |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
(五) |
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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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測驗係就應試人員資產證券化基本能力之肯定,尚非屬法定執業資格之必要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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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報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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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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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100 年3月30日至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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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100年9月29日至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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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掛號郵寄通訊報名(郵戳為憑,逾期及現場報名均不予受理)。 |
三、通訊報名地點: 100台北市南海路三號五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測驗中心。 |
四、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請參見 正式簡章。 |
註:因應目前經濟環境,證期會提出「報名費優惠辦法」,考量低收入戶、原住 民、身心障礙人士及支領失業給付者等弱勢族群之經濟負擔,採取報名費減半優惠措施,自98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止,二年為期,實施對象擴及前揭 弱勢族群其仍在就學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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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測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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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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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10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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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100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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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測驗科目及測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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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名稱 |
測驗科目 |
主要測驗內容 |
備註 |
企業內部控制 |
企業內部控制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 |
一、「內 部控制理論與實務」(75%) 1. 內部控制基本觀念(含COSO內部控制報告、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架構) 2. 內部控制聲明書與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 3. 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之關係(高階管理者與董監事之治理) 4. 內部控制與企業經營 (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溝通與監督、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績效管理、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 5. 內部控制自行檢查 二 、「內部控制相關法規」(25%)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相關函令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3.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4. 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5. 其他相關法規 (印鑑管理、資訊管理、電腦稽核業務、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審計準則公報相關條文)。 |
本項測驗為 一節測驗,其測驗題數及時間為80題,90分鐘。總分達70分為及格。 |
資產證券化 |
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 |
一、「資 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75%) 1. 資產證券化概論 2. 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汽車貸款債權證券、信用卡債權 證券、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擔保債權憑證等) 3. 房貸受益證券(住宅抵押貸款的特質與風險、房貸轉付證券、擔保房貸憑證、房貸型衍生性證券) 4. 不動產證券化基本理念 5. 不動產資產信託(組織型態、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運作架構與流程、運作的相關課題) 6. 不動產投資信託(組織型態、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運作架構與流程、主要參與者的權益分析、運作的相關課題) 7. 不動產抵押債權及相關證券之評價 8. 受益證券發行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 9. 信用評等、信用增強與資產證券化 10. 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 二 、「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25%)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3.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4.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5.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6.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7.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8.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9.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10.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11.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12.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13.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14.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本測驗分兩 節測驗,其測驗題數各50題,美節總分100分,共200分,總分達140分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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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驗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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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應試人員應攜帶筆試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附有片之中央健康保險局IC卡 (前揭四項文件任選一項)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入場。 |
(二) |
應試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入座,除第一節得遲到十分鐘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入場。遲到者均不准再進入試場, 每節測驗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准離場。 |
(三) |
答案卡限用2B鉛筆畫記,2B鉛筆、橡皮擦及電子計算機(限僅有+、-、x、÷、√、%、M等功能)等工具請應試人 員自備(NO.2鉛筆並非2B鉛筆,切勿使用;並選用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否則不易擦拭乾淨)。作答前請檢查答案卡、入場證號碼、桌角號碼、應試類別及科 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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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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