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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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試: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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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試(口試、體檢、體測等):101年7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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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報名方式:採紙本及網路報名作業雙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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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報名地點: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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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報考資格: |
2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之男女青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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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報名應備費件: |
一、 |
招生簡章定於101年3月發售(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屆時請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各縣市警察局、消防局購買。 |
二、 |
報名費: 合計947 元(含報名費 900 元、寄發准考證郵資 32 元、寄發初試成績單郵資 5 元、劃撥手續費 10 元),請考生持報名表至郵局劃撥,並請經辦郵局於「蓋郵戳欄」蓋郵戳以資證明繳費,報名表未蓋郵戳者,視同未繳費,不予受理。 |
三、 |
准考證:請以正楷自行填寫姓名,再貼上最近一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黑白、彩色均可)相片。 |
四、 |
報名表:請務必請勾選筆試地點(台北考區或高雄考區),未依規定勾選筆試地點者,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逕行安排筆試地點,考生不得異議。並以正楷詳細填寫各 欄,並貼上最近一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須與准考證相同),再黏貼身分證影印本。 |
五、 |
畢業證或同等學力證明書影本一份。 |
六、 |
已服兵役考生附退伍令影本一份。 |
七、 |
報名專用回件信封二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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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招生類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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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組別 |
招生科別 |
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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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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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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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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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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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考試科目: |
初試合格考生應按照參加複試通知單規定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學歷證明書、退伍令(已役生)正本及各指定醫學 中心(醫院)檢查完成之體格檢查表(限複試日期前90天內有效)、特種身分考生證件正本等各項規定證件與物品報到,並參加複試。複試項目及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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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教育期限: |
接受警察、消防、海巡養成教育期間二學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 學士學位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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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待遇福利: |
一、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 |
二、畢業以後: |
1、甲組(消防安全 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分發各消防機關任職。 |
2、甲組(海洋巡防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 行政院海洋巡防署分發至海巡機關任職。 |
3、乙組(行政警察科): |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 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
4、任職以後:依中央警 政、消防、海巡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
5、男、女生皆須擔任基 層外勤工作,輪服24小時勤務,任職後每月薪資約五萬元(含超勤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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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專科 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為四年。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 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