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一階段錄取之考生(即接獲第二階段准考通知者),應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
一、考試日期: |
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考試地點: |
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五十六號中央警察大學。 |
三、考試事項: |
(一) |
體格檢查:除身高、體格標準値(BMI)以中央警察大學複試當 日檢查為準外,其餘項目須持初試合格通知書所規定下載「中央警察大學100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指定醫院檢查,並於複試當日繳驗,事後 不得辦理複檢,其至任何醫院複檢證明者概不受理(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100學年度招生簡章」)。 |
(二) |
口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儀容欠端正者2.口吃或口齒不清者3.常識貧乏或 對警察專業觀念偏差者4.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矯治、消防、海巡、移民事務工作者。 |
(三) |
體能測驗: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1.負重: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 公尺,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公分,女生不及13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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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身家調查:初試錄取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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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複試任何一項以上不合格者即不錄取,將不另行寄發複試不錄取通知。 |
四、錄 取: |
(一) |
第二階段考試合格者,按其學科總級分高低順序,擇優依其志願錄取為各系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依學科總級分高低列為備取 生。 |
(二) |
考生總級分相同者,參照第一階段標準區分順位,其成績仍相同者,則依口試成績排序。 |
(三) |
選填外事警察學系者,英文科成績未達中央警察大學乙組應考考生成績排序前三分之一者,不予錄取該系就讀。 |
(四) |
考生成績,第一志願學系未及錄取,而符合其次各項志願正取者,則依次項志願順序錄取。 |
(伍) |
各系正取生入學後遇有出缺時,得申請改以較高志願學系遞補,其所遺缺額,再依成績順序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