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報名日期: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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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應考資格:考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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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銓敘合格實授,年齡在52歲以下之現職警察、消防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具警察身分 人員。 |
二、 |
具有下列學歷資格之一,且已在警察(消防)機關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暨所屬機關服務滿一年(算至註冊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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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 |
(二) |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 |
(三) |
台灣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或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或持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丙)等考試及格證 書,並具專科或同等學歷(力)者。 |
(四) |
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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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須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
四、 |
最近二年內功過相抵後,獎多於懲,且未因重大過失受懲處(即一年以內未因工作過失受記壹大過或因品德操守過失受記過處分及二 年內未因品德操守過失受記壹大過處分或未曾受懲戒處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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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應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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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日期: |
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考試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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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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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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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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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英文 3.憲法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 5.警察勤務 6.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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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 察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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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英文 3.憲法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5.犯罪偵查學 6.刑事鑑識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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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 察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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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英文 3.憲法 4.國際海洋法 5.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6.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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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學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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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英文 3.憲法 4.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5.火災學 6.消防實務(消防機械、消防勤務、火災原因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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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學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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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英文 3.憲法 4.道路交通法規(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暨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6.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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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筆試題型: |
除國文為申論題外,其餘均為選擇題。 |
四、成績計算: |
行政警察、刑事警察、交通及消防等四學系兼採「筆試成績計分」及「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二種計 算方式;水上警察學系則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計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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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筆試成績計分:僅採計筆試成績,限各學系之部分名額。 |
(二) |
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兼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最近三年工作資績計分佔40%(從警年資全部計算);入學考試(筆試)成 績佔60%。 |
(三) |
前款成績之計算公式為:個人得分=(個人資績計分÷各該系全部考生最高資績計分)×40+(個人筆試總分÷各該系全部考生最 高筆試總分)×60。 |
五、筆試揭曉: |
筆試錄取名單在中央警察大學公告欄及網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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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錄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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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交通學系、消防學系,其錄取方式,先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部分名額後, 其餘名額再以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為錄取標準。筆試總分相同時,則以國文分數高低依序錄取;國文分數相同時,則以英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英文分數相同 時,則以憲法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
二、 |
水上警察學系及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交通學系、消防學系以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為錄取標準者,以成績計算總分高低 順序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筆試成績亦相同時,則以國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國文分數相同時,則以英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英文分 數相同時,則以憲法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
三、 |
考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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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教育期間: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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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服務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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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之規定,須服務滿規定之年限,在規定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賠償在 學期間全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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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