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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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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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101年6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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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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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報名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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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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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101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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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名簡章:網路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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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報名方式: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規定日期前將報名表件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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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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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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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簡章發售:屆時請利用網路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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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報名方式: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規定日期前將報名表件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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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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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101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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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簡章發售:網路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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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報名方式: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規定日期前將報名表件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 |
參、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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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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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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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職務經合格實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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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職務、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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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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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前款第(1)、(2)目職務合計滿3年。但曾任警員、隊員、偵查員(二)年資不予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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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10年始准 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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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考績:最近2年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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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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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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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其他相關應考資格及規定請參閱「正式簡章」。 |
‧ |
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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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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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隊員、偵查員(二)職務,經銓敘 合格實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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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
(二) |
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 試及格。 |
(三) |
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 班結業(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三(乙)等考試及格者視同專科同等學力】 |
(四) |
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
(五) |
其他:其他相關應考資格及規定請參閱「正 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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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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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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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現任刑事小隊長、偵查佐,併計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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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任巡佐或同序列職務合計滿3年,且曾任刑事小隊長、刑事巡佐、偵查佐、偵查員(二)或刑警隊員等職務年資滿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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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年資: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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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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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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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考績:最近2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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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其他相關應考資格及規定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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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招生類科及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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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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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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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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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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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憲法 3.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5.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
1.國文科成績分數加25%計算。 2.國文科分為公文及作文採申論題,其餘4科採申論題及測驗題方式命題。 |
第 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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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憲法 3.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5.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
第 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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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公文及作文) 2.憲法 3.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5.犯罪偵查實務(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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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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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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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筆試成績占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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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職(含同序列以上職務)資績計分占50%。 |
‧ |
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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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考試成績計算採「筆試成績計分」方式辦理,即以 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不採計資績計分。筆試成績總分相同時,以下列考試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順序為警察勤務、警察法規、刑法及刑事訴 訟法、憲法、國文。 |
‧ |
第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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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筆試成績占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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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職(含同序列以上職務)資績計分占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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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訓練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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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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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1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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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類: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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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結訓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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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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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以巡官同序列職務任用。如原服務機關無巡官同序列職缺或經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補但 缺額不足時,依結業學員結業總成績先後,並參考志願地區依序分發其他警察機關;如放棄分發時,仍返原服務機關服務,遇缺按陞職積分順序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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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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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學員結業後,由內政部警政署按結業學員結業總成績依序分發警察機關擔任巡官同序列職務。惟若有「警察人員陞 遷辦法」第14條規定不得辦理陞任情形之一者,俟符合規定時,再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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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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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經甄審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以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一)職務任用,管制滿3年始准改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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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原服務機關無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一)職缺或經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補但缺額不足時,依結業學員結業總成績先後,並參考志願地區依序分發其他 警察機關;如放棄分發時,仍返原服務機關服務,遇缺按陞職積分順序陞補。但均須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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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訓學員結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改以行政巡官、分隊長職務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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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