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 考試日期:
第一梯次:100 年3月27日。
第二梯次: 100年7月24日 。
第三梯次: 100年11月13日 。
貳、報 名日期(個別、團體)
第一梯次: 100年1月11日至20日 。
第二梯次: 100年5月10日至19日 。
第三梯次: 100年9月6日至15日 。
一律採通信報名。
參、報 檢資格(單 一級—乙級)報檢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肄業修畢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相關科目9學分以上者(依所規定之核心科目學分數必須佔 9學分之一半以上)。
二、 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具現場經驗一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三、 普通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一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教育部頒發之同等學力及格證書(須符合相關科目)亦可採用。
註:行政院勞委會99年8月3日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草案,請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修正草案
肆、檢 定方式
一、 學科: 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並以電腦閱卷,共 計 80題,測驗時間為100分鐘。測驗項目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七項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 管理(包含六項技能)、專業課程(包含十九項技能)、職業道德等四項。
二、 術科: 採筆試問答題方式,測驗時間為2小時。測驗項目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專業課程等三項。
三、 學、術科的測試依據,皆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定規範中相關知識及技能種類內容為主。
※ 詳細請見 「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檢定規範」。
伍、成 績評定
一、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部辦公室,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三、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辦理單位。另申請技能檢定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向主辦單位辦 理。(台灣地區[含金馬地區北高兩市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 心)。
陸、合 格發證
一、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 先予以輔導就業。
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4年5月9日(84)勞職檢字第○○九○八九號函規定,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 台幣壹佰陸拾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整,均向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柒、注 意事項
一、 台北市及高雄市未受理「勞工安全管理職類」之報名,僅由全國其他及學科承 包單位(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報名。
二、 術科測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但不一定同一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三、 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 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四、 報名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證件,如學歷、學分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書、技術士證照、訓練結業證書等影本。
五、 工作經歷證明:
1. 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 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
2. 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3. 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訖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一編號、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 章)。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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