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國貿業務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考試日期:
第一梯次: 100年3月27日 。
第二梯次: 100年7月24日 。
貳、報 名日期:
第一梯次: 100年1月11日至20日 。
第二梯次: 100年5月10日至19日 。
一律採通信報名。
參、報 檢資格
一、 丙級技術士: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年齡計算以檢 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二、 乙級技術士: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工 作二年以上者。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者。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或同 等學力證明者。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者。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力證明者。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十一〉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十二〉大專校院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 年以上者。
〈十三〉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註:行 政院勞委會99年8月3日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草案,請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修正草案」。
肆、檢 定方式
一、 丙級: 專業技能範圍係具備基本貿易英文能力,能掌握貿易流程概況,出口報價,分析商業信用狀及製作貿易單據等工作能力。故測試範圍包括貿易概論與流程、基礎貿易英文、出口價格核算、商業信用狀分析、貿易單據製作等。
(一)
學科: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並以電腦閱卷,共計 80題,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二)
術科:採紙筆測試,共五大題,測驗時間為2小時。
二、 乙級: 專業技能範圍係能獨立開發客戶,書寫貿易函電,與國外客戶溝通報價與還價,填製與審核各類貿易單據,熟悉相關貿易法規,訂定 進出口契約,以及個案判定與處理等工作能力。故測試範圍包括貿易函電、交易磋商與簽約、進出口價格核算、貿 易單據製審、貿易個案分析等。
(一)
學科: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並以電腦閱卷,共計 80題,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二)
術科:採紙筆測試,共五大題,測驗時間為2小時。
三、 乙、丙級學、術科測試依據,皆依國貿業務檢定規範中相關知識及技能種類內容為主。
※ 詳細請見 「國 貿業務檢定規範」。
伍、成 績評定
一、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部辦公室,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三、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辦理單位。另申請技能檢定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向主辦單位辦 理。(台灣地區[含金馬地區北高兩市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 心)。
陸、合 格發證
一、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 先予以輔導就業。
二、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4年5月9日(84)勞職檢字第○○九○八九號函規定,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 台幣壹佰陸拾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整,均向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柒、 注意事項:
一、 術科測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但不一定同一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二、 如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 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99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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