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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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次: 100年3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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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次: 100年7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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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起限免學術,於民國101年後停辦,改以新職類辦 理。 |
貳、報 名日期(個別、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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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次: 100年1月11日至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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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次: 100年5月10日至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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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採通信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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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 檢資格:(單一級---乙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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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其「同等學力」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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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
二、 |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
三、 |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
四、 |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
五、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
六、 |
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畢業或資格證明書者。 |
七、 |
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已修滿四年級下學期,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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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行政院勞委會99年8月3日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草案,請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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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檢 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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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科: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並以電腦閱 卷,共計 80題,測驗時間為100分鐘。測驗範圍包括,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等 三項目。 |
二、 |
術科:採筆試「問答題」方式,採紙筆開放式作答。測試範圍包括: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就業服務相關專業領域,測驗時間為2小時。 |
※ 詳細請見 「就業服務檢定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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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 績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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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科測試滿分皆為100分,成績均以達到60分 (含)以上為及格,學、術科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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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合 格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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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 先予以輔導就業。 |
二、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4年5月9日(84)勞職檢字第○○九○八九號函規定,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 台幣壹佰陸拾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整,均向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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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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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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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但不一定同一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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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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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 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99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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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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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領有「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據以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持有「就業服務專 業人員證書」即具備從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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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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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依法已可從事就業服務工作,惟該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證書定期換發,無須再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