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 檢定日期:

一、

丙級:採即測即評即發證方式。即測即評測試服務網
二、 乙級 100年11月13日
貳、報 名日期:

一、

丙級依即測即評即發證承辦 單位公告,自行斟酌時間及地點報檢。
二、 乙級 100年9月6日至15日 。
參、報檢資格

 

一、

丙級: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 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二、 乙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 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者。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 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者。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力證明者。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十一〉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十二〉大專校院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 作一年以上者。
〈十三〉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註:行政院勞委會99年8月3日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部分條文草案,請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修正草案」。
肆、檢 定方式
一、 學科:乙、丙級皆採筆試測驗題 方式,並以電腦閱卷,共計 80題,測驗時間為100分鐘。測試範圍均包括電腦概論、應用軟
體使用、系統軟體使用、資訊安全、職業道德等。
※詳細請參閱99年度即測即評學科測試與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二、 術科:均採實作測試方式

(一)丙級之測試內容要點為:

1.個人電腦及視窗作業系統操作
2.軟體安裝、中文文書處理軟體及中文輸入法軟體
3.文件資料輸入及編排
4.印表機的操作
共分十五個題組,測驗時間為140分鐘(包括報到抽籤、檢查設備及軟體安裝)。
(二)乙級之測試內容要點為:
1.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的環境設定及操作
2.各種軟體的安裝
3.資料庫、試算表、文書處理、簡報等應用軟體的綜合應用
共分六個題組,每一題組有五個子題,應檢人須完成一個題組內所有的子題,測驗時間為255分鐘(包括報到抽籤、 檢查設
備、安裝軟體測試及印表)。
※詳細請見「電腦軟體應用規範」。
伍、成 績評定

一、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將於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

術科測試應檢人需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試題之功能要求,成績及格者,術科檢定評定為及格。

陸、合 格發證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 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

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柒、 注意事項:

一、

應檢人須留意「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應檢人自備工具參考表」,並備妥需自備之應檢工具。

二、

學科或術科測試僅一項及格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 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99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三、 電腦軟體應用丙級職類目前僅開放「即測即評即發證」方式,並採現場報名,報檢人可自行斟酌時間及地點報檢,相關 「即測即評即發證」之報檢方式及日程,可至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查詢。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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