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20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並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
中華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 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
二、 |
中華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
三、 |
中華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
四、 |
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應不得少於 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其中保母人員專業訓練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小時。 |
五、 |
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所在 校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相關學程、科、系、所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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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初等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學)、輔導 (學)、社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 (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幼兒與家庭教育、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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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應用)心理(學)、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心理(輔導)與諮商 (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 導(學);犯罪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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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 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 期療育(與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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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 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兒保育、兒童保育等所系科;(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 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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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農村家政、(農村、漁村)家事、綜合家政。 |
※ 報檢資格注意事項: |
1、 |
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 「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即可報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
2、 |
「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訓練地點、報名時間、上課時間及報名手續等相關事項,請向考友社 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