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壹、 考試日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100 年 11 月 13 日。
二、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承辦單位公告。(即測即評服務網
貳、報 名事項:
一、報名日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100 年 9 月 6 日 至 15 日。
(二)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承辦單位公告。
二、報名方式:
(一)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限採通信報名,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報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二)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依公告應檢人自行斟酌時間及地點現場報檢。
三、報名費:
(一)一般報檢人:新台幣2,270元。
(二)申請免試學科者:新台幣2,150元。
(三)申請免試術科者:新台幣270元。
(四)申請免繳報名費之特定對象:
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其他經認為有必要者──莫拉克颱風 受災者(補助期間自98.9. 1~101.8.27)。
※上述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參、報 檢資格
年滿18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並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92 年 2 月 13 日 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二、 92 年 2 月 13 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三、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四、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 2 學分及照顧服務員 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
(一) 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二) 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 利、生活應用與保健等科系所。
(三) 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 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等科系所。
(四) 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學)、應 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 心理等科系所。
(五) 長期照顧類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祉、老人服務事業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 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系、銀髮養生環境學系、銀髮健康促進學系、健康產業管理學系等科系所。
(六) 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 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等科系所。
※ 報檢資格注意事項:
1、 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即可報考「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2、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訓練地點、報名時間、上課時間及報名手續等相關事項,請向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詢。
肆、檢 定方式
一、 學科:
(一)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 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
(二) 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採電腦上機測試(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
二、 術科: 共有 7 題試題,分為甲、乙、丙 3 套,由術科辦理單位應於測試前,準備每套 4 個籤,辦理公開、透明之抽籤程序;由應檢人依規定抽題,決定一套試題應檢。
※ 詳細請見 「照 顧服務員檢定規範」。
伍、成 績評定
一、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部辦公室,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三、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辦理單位。另申請技能檢定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向主辦單位辦 理。
(台灣地區[含金馬地區北高兩市除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陸、合 格發證
一、 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製發「中 華民國技術士證」。
二、 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三、 學科或術科測試僅一項及格者,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3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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