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並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
92 年 2 月 13 日 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
二、 |
92 年 2 月 13 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
三、 |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
四、 |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 2 學分及照顧服務員 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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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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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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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 利、生活應用與保健等科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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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 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等科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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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學)、應 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 心理等科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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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長期照顧類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祉、老人服務事業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 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系、銀髮養生環境學系、銀髮健康促進學系、健康產業管理學系等科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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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 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等科系所。 |
※ 報檢資格注意事項: |
1、 |
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即可報考「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
2、 |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訓練地點、報名時間、上課時間及報名手續等相關事項,請向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