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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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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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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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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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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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7足歲之國民(含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 留證明或入出境許可證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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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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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日期:一律現場報名。 |
1、 |
台北市:101 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2、 |
高雄市:101 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3、 |
台灣省各縣市:101 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報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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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現場報名(通信報名概不受理)。委託他人報名者可先 上網下載「報名表件」,填寫完畢、確認無誤後,請受委託人攜帶應考人和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以及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至現場繳驗。 |
三、報名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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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手續:請參閱「正式簡 章」。(參考100年簡章:台北市、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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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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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日期: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 告為準> |
二、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考區主辦學校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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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考試科目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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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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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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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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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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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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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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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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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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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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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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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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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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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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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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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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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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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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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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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與生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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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成績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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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科成績均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
二、 |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 等資格。 |
三、 |
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各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此項考試時,得 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科目均及格者,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
四、 |
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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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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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國中學力鑑定者,已取得國中以上之學歷者不得報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