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國中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壹、 宗旨:
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
貳、 依據:
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參、 應考資格:
年滿17足歲之國民(含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 留證明或入出境許可證文件者)。
肆、 報名:
一、報名日期:一律現場報名。
1、 台北市:101 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2、 高雄市:101 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3、 台灣省各縣市:101 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報名方式:
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現場報名(通信報名概不受理)。委託他人報名者可先 上網下載「報名表件」,填寫完畢、確認無誤後,請受委託人攜帶應考人和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以及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至現場繳驗。
三、報名地點:
台 北市華江高中高雄市英明國中,台灣省各縣市請洽該縣市教育局。
四、報名手續:請參閱「正式簡 章」。(參考100年簡章:台北市高雄市
伍、 考試日期:
一、考試日期: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 告為準>
二、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考區主辦學校公布。
陸、 考試科目及時間:

時間

上午

下午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08:00

09:20

09:40

10:50

11:10

12:10

13:20

14:20

14:40

15:50

科目

國語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

柒、 成績鑑定:
一、 各科成績均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二、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 等資格。
三、 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各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此項考試時,得 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科目均及格者,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四、 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捌、 注意事項:
報考國中學力鑑定者,已取得國中以上之學歷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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