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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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0歲,且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以上之 資格後,具工作經驗年資合計滿三年以上者;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工作經驗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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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請參見「 職業證照與職校類科對照表、分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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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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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 |
(一)台北市:100年9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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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省暨金馬地區:100 年9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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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雄市:100年9 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
報名方式:除台灣省暨金馬地區可親自報名外,一律通訊報名。 |
三、 |
報名應備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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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名表。 |
2、報名費新台幣肆佰元整之郵政匯票。 |
3、丙級以上職業證照正本與影本各一份。 |
4、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各一份。 |
5、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台北市三張)。 |
6、曾參加本項學力鑑定考試,已取得部分科目及格之考生可申請免考該科,須繳交該科及格證明書正本 與影本各一份。 |
7、「寄發准考證專用信封」、「鑑定結果回件專用信封」各一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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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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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日期: |
100 年1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考試科目: |
國文、英文、及生活領域(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每科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已取得部分科目及格證 明書者,可申請免。 |
◎註二: 原考「工作倫理」及格者 , 於民國 97 年2月21日起正式實施後 , 持「工作倫理」科目及格證明書,可永久抵免「 生活領域 」。 |
(三)命題方式: |
採單一答案選擇題,四選一答錯不倒扣方式辦理,試場規則載明於 准考證上。 |
(四)主辦學校: |
1、台北市:松山家商。 |
2、台灣省暨金馬地區:霧峰農工。 |
3、高雄市:中正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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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鑑定考試結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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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鑑定考試結果預計於100年12月初公布(視各承辦學校作業時間),以筆試方式報考者,寄發成績 單。 |
二、 |
及格證書或科目及格證明書於100年12月中下旬以前以掛號郵件寄發。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教育局(台北市、高雄市) 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灣省暨金馬地區)發給職業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其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教育局(台北市、高雄市)或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台灣省暨金馬地區)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本項考試時,已及格科目得予免考,如累計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職業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 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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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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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考生所填報名表或繳驗之各項證件、工作經驗文件倘有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雖經鑑定考試及格,其及格 證書仍應予撤銷,並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
二、 |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致各項考試日程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媒體上發布資訊外,並在主辦學校公告。 |
三、 |
考生如持有多張合於報考資格之證照,請擇一提出申請,不得重複報考。若有重複報考情事,一經發覺,得逕予撤銷其報考資格。 |
四、 |
曾參加職業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不得報考同一類別或使用相同之證照報考本項考試。 |
五、 |
參加筆試者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遵守試場規則,如有發現代考情形,應考人除取銷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學學 生,送請教育局(台北市、高雄市)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灣省暨金馬地區)轉飭原校議處。 |
六、 |
為服務身心障礙國民報考,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需特別服務之考生,檢具手冊影本並於報名表上勾選申請服務項目。未申請或申請 經審查未予核准者,視同一般考生。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99年度簡章:台北市、台灣省暨金馬地區、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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