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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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學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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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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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0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含語言障礙)、肢 體障礙或多重障礙等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或入出境許可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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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報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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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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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期:101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 準> |
二、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考區主辦學校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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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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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啟明 |
1、國文 2、英文 3、社會科學概論(東大圖書公司印行之社會科學概論) |
按摩學(台北啟明學校林忠濤之按摩概論)。 |
啟聰 |
1、國文 2、社會科學概論(東大圖書公司印行之社會科學概論) |
1、專業科目(一):素描--實作 2、專業科目(二) : 色彩學(雄獅圖書公司印行、歐秀明、賴來洋合著之實用色彩學)。 |
啟仁 |
1、國文 2、英文 3、社會科學概論(東大圖書公司印行之社會科學概論) |
(素描實作或色彩學任選其一)。色彩學(雄獅圖書 公司印行、歐秀明、賴來洋合著之實用色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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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選部表示,因應95年暫行綱要高中職課程實施後,高中職教育階段(含特殊教育),課程均無「三民主義」 科目。故本項考試自99年度起停考共同科目「三民主義」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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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成績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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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科成績均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
二、 |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發給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
三、 |
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發給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高級職業學校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各科目及格證明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發給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各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此兩項考試時,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科目均及格者,發給高級 中學畢業程度或國民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
四、 |
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身心障礙國民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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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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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高中學力鑑定者,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之學歷者不得報考。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參考100年度正式簡章:台北市、高雄市、臺閩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