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考試日期:100年1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 報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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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100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
報名方式:一律通訊報名。 |
三、 |
報名應備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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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名表。 |
2.報名工本費新台幣400元整之郵政匯票。 |
3.乙級或乙級以上職業證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4.所有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
5.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
6.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各一張。 |
7.「報名審查回件專用信封」、「鑑定後回件專用信封」各一只。 |
8.已取得部分科目及格之考生可申請免考該科,須繳交該科及格證明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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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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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2歲〈即民國77年11月15日以前出生〉 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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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 度之學歷(即高中或高職畢業者),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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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且工作經驗年資合計滿2年以 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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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 |
註: |
教育部於99年3月18日公告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5條條文」,修正原報考資格「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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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考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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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科目: |
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系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每科均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及格證明書者,可申請免考已及格科目。 |
二、考 試地點: |
考生可在北區(台北縣市)、中區(雲林縣)、南區(高雄縣市)三區中,擇一參加筆試。 |
三、命 題方式: |
採單一答案選擇題,四選一、答錯不倒扣方式辦理。 |
註:「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及筆試科目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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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考試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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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筆試結果將於100年12月上旬公佈,並寄發成績通 知單。 |
二、 |
及格證書或科目及格證明書於99年12月上旬以掛號郵件寄發。其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教育部發給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其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教育部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本 項考試時,已及格科目得予免考,如累計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但經發給本考試及格證書 後,再度參加本考試其他證照類別者,原筆試成績不得再據以申請免考,必須重新參加各項筆試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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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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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考生所填報名表或繳驗之各項證件、工作經驗文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鑑定考試及格,其及格證書得逕予撤 銷。 |
二、 |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致各項考試日程必須改期時,除在大眾傳播媒體上發布外,並在教育部及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網站公 告。 |
三、 |
考生如持有多張合於報考資格之證照,請擇一提出申請,不得重複報考。若有重複報考情事,一經發覺,得逕予撤銷其報考資格。 |
四、 |
曾參加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不得使用相同之證照再報考本項考試。若有重複報考情事,一經發覺,得逕予撤 銷其報考資格。 |
五、 |
考試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遵守應考人注意事項。 |
六、 |
為服務身心障礙國民報考,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需特別服務之考生,檢具手冊影本並於報名表上勾選申請服務項目。未申請或申請經審 查未予核准者,視同一般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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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99年度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