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3年12月24日至114年1月2日。

貳、考試日期:114年04月19日至20日。

參、考試地點:設置台北、宜蘭、台中、高雄、花蓮、臺東等6考區。

肆、應考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各級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並符合下列該等級考試資格者:
三等考試:18歲以上,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技術類除資訊處理類科以外,限相關科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等考試:18歲以上,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

(※技術類除資訊處理類科以外,限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五等考試:18歲以上,不限學歷。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三等考試:請參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四等考試:請參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五等考試:請參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考試類科視當年實際需用名額提報辦理,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陸、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實地測驗成績占40%,並得視需要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地測驗,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測驗。
四、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柒、分發與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其未能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其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本考試錄取者,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五)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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