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九十五年度女軍訓教官班考試

壹、 報考資格:
一、 學歷及年齡: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具學士(含)以上學位,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之未曾婚姻女性。
二、 體檢:身高158至180公分,體重指標值在17至26之間,視力矯正後在0.8以上且兩眼配眼鏡含散光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其餘體格標準均以體檢表所載為準。
貳、 體檢日期:
九十四年四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至指定醫院辦理,體檢所需費用由報名考生自行負擔。
參、 報名日期:九十四年五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肆、 報名地點:
一、北部地區: 教育部軍訓處(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72號四樓)。
電話(02)3343-7837
二、中部地區: 教育部台中市聯絡處(台中市仁和路359號)。
電話(04)2280-4132、2280-8585
三、南部地區: 教育部高雄縣聯絡處(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0-1號)。
電話(07)740-0677、742-1885、740-0674
伍、 報名手續:
一、 填寫報名表乙份(由考生親自報名並以正楷填寫)。
二、 繳交考生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背面書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二份。
三、 繳驗學位證書正本(應屆畢業生繳驗修業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學位證書與國民身分證所載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不符者,不得報考);繳交學位證書影本乙份;繳驗學校教務單位出具之相關在學或修業證明文件者,須繳交切結書乙份。
四、 繳交指定醫院核判合格體檢表(體檢表須為教育部九十五年次女軍訓教官班專用)。
五、 繳交郵局匯票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整(郵局匯票受款人:教育部)。
六、 繳交限時掛號回郵信封(書寫考生姓名及收件地址)。
七、 所繳各項證件,除學位證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於驗畢後當面發還,其餘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陸、 考試日期:九十四年五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於高雄市私立道明高級中學(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三五四號)舉行
柒、 考試科目:
一、 筆試:國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及教育心理與輔導、智力測驗等五科。
二、 口試:於筆試後實施,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
捌、 錄取原則:
一、 學科考試:國文成績未達六十分,或任何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二、 智力測驗:成績未達九十五分者,不予錄取。
三、 口試:口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口試者,不予錄取。
四、 總成績相同者,以國文成績高者為優先,依次為教育心理與輔導、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英文。
五、 依考生總成績績序擇優錄取。
玖、 受訓期限:
入伍教育八週(於陸軍官校施訓),專業訓練二十週(於政治作戰學校實施),合計二十八週。
拾、 服役年限:
畢業後服役四年,服役期滿得依其志願辦理志願留營。
拾壹、 任用、待遇:
一、任用: 受訓期滿畢業後,以陸軍政戰少尉軍訓教官介派任用,介派後兩年內不得申請調校。
二、役別: 服預備軍官役。
三、待遇: 受訓期間膳食、軍用服裝概由政治作戰學校供給,個人薪津入伍教育期間按入伍生薪津發給,爾後以軍官基礎教育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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