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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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歷及年齡: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具學士(含)以上學位,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之未曾婚姻女性。 |
二、 |
體檢:身高158至180公分,體重指標值在17至26之間,視力矯正後在0.8以上且兩眼配眼鏡含散光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其餘體格標準均以體檢表所載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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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體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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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四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至指定醫院辦理,體檢所需費用由報名考生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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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報名日期:九十四年五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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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報名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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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部地區: |
教育部軍訓處(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72號四樓)。 電話(02)3343-7837 |
二、中部地區: |
教育部台中市聯絡處(台中市仁和路359號)。 電話(04)2280-4132、2280-8585 |
三、南部地區: |
教育部高雄縣聯絡處(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0-1號)。 電話(07)740-0677、742-1885、740-0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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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報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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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填寫報名表乙份(由考生親自報名並以正楷填寫)。 |
二、 |
繳交考生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背面書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二份。 |
三、 |
繳驗學位證書正本(應屆畢業生繳驗修業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學位證書與國民身分證所載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不符者,不得報考);繳交學位證書影本乙份;繳驗學校教務單位出具之相關在學或修業證明文件者,須繳交切結書乙份。 |
四、 |
繳交指定醫院核判合格體檢表(體檢表須為教育部九十五年次女軍訓教官班專用)。 |
五、 |
繳交郵局匯票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整(郵局匯票受款人:教育部)。 |
六、 |
繳交限時掛號回郵信封(書寫考生姓名及收件地址)。 |
七、 |
所繳各項證件,除學位證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於驗畢後當面發還,其餘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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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考試日期:九十四年五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於高雄市私立道明高級中學(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三五四號)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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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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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筆試:國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及教育心理與輔導、智力測驗等五科。 |
二、 |
口試:於筆試後實施,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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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
錄取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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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科考試:國文成績未達六十分,或任何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
二、 |
智力測驗:成績未達九十五分者,不予錄取。 |
三、 |
口試:口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口試者,不予錄取。 |
四、 |
總成績相同者,以國文成績高者為優先,依次為教育心理與輔導、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英文。 |
五、 |
依考生總成績績序擇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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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
受訓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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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教育八週(於陸軍官校施訓),專業訓練二十週(於政治作戰學校實施),合計二十八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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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
服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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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後服役四年,服役期滿得依其志願辦理志願留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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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 |
任用、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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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用: |
受訓期滿畢業後,以陸軍政戰少尉軍訓教官介派任用,介派後兩年內不得申請調校。 |
二、役別: |
服預備軍官役。 |
三、待遇: |
受訓期間膳食、軍用服裝概由政治作戰學校供給,個人薪津入伍教育期間按入伍生薪津發給,爾後以軍官基礎教育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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