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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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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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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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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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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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註: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 退役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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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試科目: |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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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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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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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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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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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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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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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 行政法 4. 移民人權與犯罪偵查 5.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 包括 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6. 社會工作與移民實務 7. 外國文 (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 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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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體能測驗 (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 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6分1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40秒以內 ) |
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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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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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 行政法概要 4. 移民人權與犯罪偵查概要 5.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 包括 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6. 社會工作與移民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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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體能測驗 (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6分1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40秒以內) |
註:三等考試「 外國文」科目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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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一、 |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成績配合 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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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等別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三、 |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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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筆試成績 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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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體格檢查: |
一、 |
應考人於第一試 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參加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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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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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高: 男性不及155.0 公分,女性不及150.0 公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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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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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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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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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 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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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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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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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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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雙下肢 明顯 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 明顯 不能自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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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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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柒、任用訓練及轉調有關規定: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 |
二、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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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