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98年1月17日。 |
貳、報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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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98年1月1日至6日。 |
二、 |
報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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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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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
2、學歷(均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
‧約僱人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 |
‧約聘人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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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齡不限、性別不拘。 |
4、兵役: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國民兵與補充兵);或依法免服兵役;或可於98年2月28日以前退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
,可先行報名,惟如獲錄取,於報到時須繳驗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
5、體格需求: |
‧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5以上。 |
‧兩眼辨色力及雙耳聽力矯正後均正常。 |
‧無心臟病、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 |
需強制隔離治療者)、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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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類別、考試科目及員額出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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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類 |
組別 |
服務單位 |
名額 |
筆試科目 |
工作內容 |
專業科目一 |
專業科目二 |
約 僱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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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站及國境事務 大隊組(一) |
服務事務大隊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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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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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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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觀光案件收件、審查、登錄及發證等工作
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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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服務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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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服務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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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服務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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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服務站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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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服務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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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服務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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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站及國境事務 大隊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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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機場(須輪值)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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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二、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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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機場(須輪值)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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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機場(須輪值)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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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機場(須輪值)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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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須輪值)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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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機場 (須輪值)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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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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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本部 ( 須視業務需要 調派至各機場配合輪值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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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概論 (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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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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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訊系統維護、協調與管理 二、 資料統計、報表作業 三、各類資料檔案的維護及備份資料儲存與管理工作 四、資訊系統全般設備作業狀況之監控維護與管理
五、一般行政綜合業務
六、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
約 聘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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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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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本部 ( 須視業務需要 調派至各機場配合輪值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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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資料庫設計與計算機概要 (問答題) |
國文 (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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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資訊規劃及協調、資訊系統開發、建置及設計
二、資訊系統維護、協調及管理
三、內外網站系統維護、協調及管理
四、資訊系統全般設備作業狀況之監控維護與管理
五、系統文件撰寫、維護
六、一般行政綜合業務及其他事項 |
合計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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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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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人員131名, 備取人員66名。實際名額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分發前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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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甄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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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項甄試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筆試,第二階段為口試。 |
二、 |
測驗地點:集中於台北縣市考區,應甄人員請於98年1月14日起至東南科技大學網站查詢筆試入場通知書號碼、測驗地點及試場位置,並直接由網頁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
三、 |
成績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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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筆試成績為專業科目兩科之加總平均分數(前述所有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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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筆試成績相同者,以專業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先後。 |
四、 |
口試:98年2月8日集中於東南科技大學舉辦。各項評分項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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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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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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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才識(包括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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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反應能力(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理解、應變能力)。 |
五、 |
筆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80%,口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20%(所有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
六、 |
錄取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甄選科目有一科成績零分或筆試成績平均未達60分者;口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未到考者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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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錄取人員分發及進用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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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正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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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本人)應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之時間、地點,攜帶通知單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辦理現場分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絕分發;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並由備取人員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
二、 |
備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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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正取人員全數分發後,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本署約聘(僱)人員出缺時,由本署依備取名冊分數高低順序通知遞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單位、延期分發、保留資格或拒絕分發;備取人員於備取有效期限內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
三、 |
錄取人員到職後須簽訂「聘用契約書」、「僱用契約書」,配合年度聘(僱)用計畫,本次錄取人員聘(僱)用期限至98年12月31日止,爾後每年度重新檢討視業務需要及考核良窳得予續聘(僱)。 |
四、 |
錄取人員適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非「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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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