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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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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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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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註: |
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故修正稅務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皆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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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方式: |
一、 |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
二、 |
本考試按各地區國稅局之轄區區分為臺北市、臺灣省北區、臺灣省中區、臺灣省南區及高雄市等五個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轄區,臺灣省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轄區,臺灣省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轄區,臺灣省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轄區,高雄市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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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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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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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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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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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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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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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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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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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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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政學 四、民法 五、會計學 六、租稅各論 七、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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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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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四、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七、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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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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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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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概要 四、會計學概要 五、稅務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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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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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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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 |
一、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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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訓練任用及轉調限制: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 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
二、 |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翌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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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