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0年8月27日至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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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5月20日至30日。 |
參、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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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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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 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 |
(二) |
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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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中華民國國民於專利師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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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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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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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三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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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應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1日前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
肆、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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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利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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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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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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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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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 (二科任選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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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6科任選1科)。 |
註:除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伍、成績計算: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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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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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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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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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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