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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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1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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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個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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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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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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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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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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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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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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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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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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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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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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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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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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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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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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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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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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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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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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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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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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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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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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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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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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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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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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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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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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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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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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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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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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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
電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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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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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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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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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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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訓練與分發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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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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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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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