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7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
參、考試地點: |
|
分設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
註:「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
|
|
肆、應考資格: |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具學士學位者) |
註一:報考「技術類」限相關科系畢業,詳情請參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
註二:考試院100年1月27日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案,修正重點: |
1.
|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將高考三級應考資格由專科畢業學歷修正為「獨立學院畢業」學歷。 |
2.
|
「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之應考資格增列第二款:「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3.
|
「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維修」文字修正為「飛機、直昇機維修」,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飛行時數」文字修正為「直昇機飛行時數」。 |
4.
|
應考資格表附註欄新增附註有關後備軍人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之規定。 |
|
伍、應試科目: |
|
一、 |
共同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
二、 |
專業科目:六科,請參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
|
陸、成績計算: |
|
一、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2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80%。 |
|
二、 |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20%,筆試成績占總成績80%。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
|
三、 |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50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四、 |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
柒、錄取標準: |
|
一、 |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
|
二、 |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
捌、訓練與分發任用: |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
二、 |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規定,考試及格人員於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