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7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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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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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台東等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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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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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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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100年2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航空器維修、航空駕駛類科部分)」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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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維修」文字修正為「飛機、直昇機維修」;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飛行時數」文字修正為「直昇機飛行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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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應試科目及考試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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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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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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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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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新聞廣播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20%,筆試成績占總成績80%。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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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60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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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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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訓練與分發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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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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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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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