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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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台參字第○九二○一一六二四一A號頒布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
二、 |
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台中字第○九三○○七六六○一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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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招生學校、班別暨招生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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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夜間班五十名。 |
二、 |
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宜蘭班四十七名、花蓮班四十七名(均為週末班)。 |
三、 |
國立嘉義大學:暑期班五十名、週末班五十名。 |
四、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夜間班五十名。 |
五、 |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週末班五十名。 |
六、 |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澎湖班):週末班五十名。 |
七、 |
元智大學:夜間班五十名、週末班五十名。 |
八、 |
靜宜大學:週末班五十名。 |
九、 |
實踐大學:夜間班五十名。 |
十、 |
中國文化大學:夜間班五十名、週末班五十名。 |
十一、 |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夜間班五十名。 |
十二、 |
樹德科技大學:夜間班五十名、週末班五十名。 |
十三、 |
朝陽科技大學:週末班五十名。 |
十四、 |
明新科技大學:週末班五十名。 |
十五、 |
弘光科技大學:夜間班五十名。 |
十六、 |
台南女子技術學院:週末班五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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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各類特殊身分考生不予享受降低標準優待。原住民考生可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原住民考生之考試原始成績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 |
參、報名資格:報考者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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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職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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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九十二年八月「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公布前已在立案之幼托機構實際從事教學或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本辦法施行後仍在職者。 |
(二) |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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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備下列學歷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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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大學畢業學歷者。 |
(二) |
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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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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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讀者一律自費(含實習)。 |
二、 |
九十三學年度入學之學員,未來實習課程與檢定方式,應依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公布之師資培育法修正案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 |
修畢本班規定學分,成績及格之應屆結業生,依規定發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
四、 |
修畢二十六學分者,得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台北市立師範學院,至少須修習二十八學分) |
五、 |
學員依「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後,始得自行參加幼稚園教師甄選及應聘,學校不辦理分發。 |
六、 |
本班學生結業後,欲參加教育實習者,應繳相當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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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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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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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花蓮師範學院: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至十日(現場報名,報考台北市立師範學院之離島考生得於七月十二日前通訊報名)。 |
(二) |
實踐大學、元智大學、靜宜大學: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至十二日。 |
(三) |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國立台北護理學院、朝陽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屏東科技大學: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現場)。 |
(四) |
明新科技大學: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至十一日(現場)。 |
(五) |
國立嘉義大學: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至四日(現場)。 |
(六) |
中國文化大學: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至五日(現場)。 |
(七) |
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樹德科技大學: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三日。 |
(八) |
屏東師範學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至十三日(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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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整。 |
三、繳交證件:(均應繳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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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表: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背面書寫姓名)、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
(二) |
在職證明書。 |
(三) |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
(四) |
學士學位證書;或專科畢業者請附大學學生證影本;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取得大學學籍者(請附大學學生證正、影本及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成績單正本)。 |
(五) |
成績單專用信封一個。 |
(六) |
准考證: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與報名表所貼相片同式)。 |
(七) |
原住民考生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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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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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持外國學歷證書者,需加蓋駐外單位查驗證章。持未加蓋駐外單位查驗證章之外國學歷證書者,需檢具切結書。錄取者入學後由各校依學則規定辦理,如證件有偽造或不被承認情事者,取消入學資格。已修業者所修之教育學分概不予承認,並追究法律責任及追回學分證明書。 |
(二) |
男性考生須繳驗退伍證書或無兵役義務證明書;服志願役人員繳交參謀長或少將編階(含)以上主管函(民國四十八年以前出生者免繳)。 |
(三) |
所繳文件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在錄取後發現者,應即撤銷錄取資格及修習教育學分權利;如在修畢學分後發現者,則註銷其已修習之教育學分證明,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
(四) |
經報名繳費後,除資格不符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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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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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日期: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國文化大學於七月十日考試)。 |
二、考試科目:1.國文;2.英文;3.幼兒教育概論;4.幼兒發展與保育。 |
柒、錄取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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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科成績如有一科(含)以上缺考或零分,不予錄取。 |
二、 |
錄取方式及標準:依筆試分數總分高低錄取,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依各校所訂同分參酌順序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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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放榜日期:九十三年七月底或八月初,各校並個別通知。 |
玖、開課日期:九十三年九月(正確時間及上課地點另行通知)。 |
拾、課程修習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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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所頒之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本學程共二十六學分(台北市立師範學院二十八學分),必修科目分為四大領域,分別為:教學基礎課程四學分、教育基礎課程二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六學分及教育實習課程八學分;另六學分為選修科目,並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
二、 |
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
三、 |
參加本專班人員在專科或大學階段修習與各該校開設相同科目之課程,部分學校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抵免,但至多以抵免六學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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