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生學校、班別及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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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幼稚園特殊教育教師職前學分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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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台中師範學院(夜間班 45 名):台中市民生路 140 號。 |
( 二 ) 台東大學(日間班 45 名):台東市中華路一段 684 號。 |
二、 |
特殊教育教師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組舞蹈師資職前學分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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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體育學院(週末班 45 名):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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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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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且須同時符合下列一、二項條件者,始可報考。 |
一、 |
學歷: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特殊教育教師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組舞蹈師資職前學分班限舞蹈科系所)畢業畢業,獲有學士以上學位者。 |
二、 |
無兵役義務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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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義務役人員:須出具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始可報考。 |
(二) |
志願役之現役軍人:尚未退伍者須持有主管權責機關之同意報考證明書(函),始可報考。 |
(三) |
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持有教育部軍訓處同意函者,始可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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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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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中師範學院: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至九日(現場)。 |
二、 |
台東大學: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十日(通訊)。 |
三、 |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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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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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中師範學院、台東大學: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
二、 |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初試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複試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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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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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中師範學院:語文(含國文、英文)、心理學。 |
二、 |
台東大學:國語文、學前特教、幼兒發展。 |
三、 |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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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初試(筆試):國語文、舞蹈概論、教育概論(含教育時事)。 |
(二) |
複試:專業知能口試、舞蹈教學實務(現代舞、芭蕾舞、民族舞蹈、即興舞蹈教案撰寫 30 分鐘)、專長表演(請著舞蹈服裝,每人自選現代舞、芭蕾舞、民族舞蹈 1 分鐘專長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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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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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中師範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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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成績計算方式:考試科目採筆試,每科均以 100 為滿分,總分計 200 分。考生按應試二科成績之總分擇優錄取,並得依成績優劣,採不足額錄取。 |
(二) |
錄取標準:錄取標準由台中師範學院招生委員會訂定之,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各科成績如有一科零分,不予錄取。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各科成績合計總分相同時,則以下列各科成績 (1) 心理學 (2) 語文 (3) 年齡較長者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備取生同分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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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台東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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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成績計算方式:考試科目採筆試,每科均以 100 為滿分,總分計 300 分。考生按應試三科成績之總分擇優錄取,並得依成績優劣,採不足額錄取。 |
(二) |
錄取標準:錄取標準由台東大學招生委員會訂定之,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各科成績如有一科零分,不予錄取。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各科成績合計總分相同時,則以下列各科成績 (1) 學前特教 (2) 幼兒發展 (3) 國語文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備取生同分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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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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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依初試及複試成績計算,並得依成績優劣,採不足額錄取。遇同分時,則以 (1) 舞蹈概論 (2) 教育概論 (3) 國語文成績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若經逐一比較仍同分時,經陳教育部核備後,增額錄取之,備取生同分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
(一) |
第一階段:筆試錄取招生名額二倍,參加複試。 |
(二) |
第二階段:依初試及複試成績計算(初試及複試成績各佔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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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考生可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如其考試原始成績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其他各類特殊身份考生不予享受降低錄取標準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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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修業期限與上課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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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中師範學院:修業至少二年(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年半及全時教育實習半年),一律於夜間上課。 |
二、 |
台東大學:修業一年半(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年及全時教育實習半年),一律於日間上課。 |
三、 |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修業一學年及教育實習半年(共一年六個月),以週六、週日與寒假上課為原則,但視教學需要,部分課程於日間授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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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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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如欲擔任教職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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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除修習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及格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二) |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可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始能取得教師證書。 |
(三) |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始得自行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師資培育學校不辦理分發。 |
二、 |
患有精神病、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等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報考,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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