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報名事項:
   一、 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應考人應檢具填妥之報名表件送交服務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由人事主管查核報名表件所填之考試科別、官等、職等、現職機關、職稱、現(曾)任職系、俸級(或薪級)、服務年資之生效日期及考績(成)等無誤,並於報名履歷表核章處核章後,由應考人逕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報名。
   三、 報名應繳費用、證件:
 
(一) 報名費:1000 元。請先填妥報名履歷資料卡附同之郵政劃撥單,至郵局辦理劃撥繳費,由郵局裁下劃撥單(應考人切勿自行裁割),並在報名履歷資料卡「經辦局蓋郵戳」加蓋收款郵戳,以憑報名。
(二) 報名履歷資料卡。
(三) 入場證:請填明姓名、應考之考區、科別編號及科別,並貼妥照片,有選試科目者,並應按套別填妥選試科目。
(四) 報名履歷表。
(五) 照片: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照片背面均須書明姓名、考區、考試科別,請自行黏貼於報名履歷表及入場證上,不可缺少。
(六)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應繳由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蓋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印本,所繳影印本一律抽存。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請依現職人員任職證明書所列順序整理裝訂。
(七) 回件專用信封及寄發成績單專用信封各一個,請自行書妥姓名、通訊地址及郵遞區號,免貼郵票。
參、應考資格:
 
警監警察升官等: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四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警正警察升官等:
一、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肆、考試等級、科別及應試科目:
 
等別

科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3、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4、行政法研究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刑事警察人員

3、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研究
4、犯罪偵查研究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外事警察人員

3、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4、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研究
5、英文

交通警察人員
3、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4、交通安全法規與政策研究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消防警察人員

3、火災與爆炸理論研究
4、火災預防實務研究(包括消防法、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5、災害防救實務研究(包括災害防救法、災害應變與管理、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行政警察人員

1、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職權行使法)
4、警察勤務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刑事警察人員

3、刑事證據法
4、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犯罪偵查

外事警察人員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職權行使法)
4、外事警察學(包括法規與實務)與國際公法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外國語文(英文、日文)

交通警察人員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職權行使法)
4、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消防警察人員
3、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4、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5、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6、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海岸巡防人員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4、國際海洋法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備註

一、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各類科除筆試外,另舉行口試(集體口試)。
三、外事警察人員科別列考之「外國語文(英文、日文)」,由應考人任選一種。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

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或三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資格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四、 筆試成績計算:
 
1、
警監警察官升官等:
  筆試成績占85%,口試成績占15%,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五、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的缺額訂定,錄取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六、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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