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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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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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 |
報名地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各等郵局(郵件處理中心)人事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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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試地點:分別於北部、中部及南部三考區同時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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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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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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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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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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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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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等級、科別及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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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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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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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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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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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 級 晉 高 員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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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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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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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郵政法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4、民法 5、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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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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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郵政法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4、工程經濟 5、營建法規、結構學、電機機械、機械設計、資訊系統與分析(任選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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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 級 晉 員 級 |
業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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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郵政法規概要(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4、民法概要 |
技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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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郵政法規概要(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4、營建法規概要、結構學概要、電機機械概要、機械原理概要(任選一科) |
士 級 晉 佐 級 |
業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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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世界地理大意 |
3、郵政法規大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
技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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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工原理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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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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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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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70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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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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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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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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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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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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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