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30%,考試成績占70%。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
二、 |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三、 |
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85%,口試成績占15%,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以各科目平均計算之。口試採集體口試辦理。 |
四、 |
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五、 |
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80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70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70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
六、 |
本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
七、 |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