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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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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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下表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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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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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 |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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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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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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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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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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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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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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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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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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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五、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六、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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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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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主。 |
註: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故修正退除役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皆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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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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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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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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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任用及轉調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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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分發任用。訓練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並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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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