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4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101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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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考資格: |
一、 |
三等考試:18~55歲,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海巡觀通監控類科」限相關科系畢業。 |
二、 |
四等考試:18~55歲,高中職以上畢業;「海巡觀通監控類科」限相關科系畢業。 |
三、 |
五等考試:18~55歲,不限學歷。 |
註1:三、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相關科系規定,請參閱「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註2: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
註3: |
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海岸巡防人員應考資格應考資格修正草案對照表」, 海巡人員特考三等、四等考試「海洋巡護─航海組」及「海洋巡護─輪機組」之應考資格,刪除「限制相關系、所、類科」之規定 。 |
肆、考試類科及考試科目: |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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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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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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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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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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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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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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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 5、犯罪偵查 6、行政程序法 |
海巡觀通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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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電子學 5、電路學 6、通信與系統 |
海洋巡護 航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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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5、航海學 6、航行安全與氣象 |
海洋巡護 輪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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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輪機管理與安全 5、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6、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四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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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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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概要 5、行政程序法概要 |
海巡觀通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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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電子學概要 5、基本電學 |
海洋巡護 航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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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5、航海學概要 |
海洋巡護 輪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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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5、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五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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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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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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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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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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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主。 |
註: |
(1)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者: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海巡法規(概要)。 (2)採測驗式試題者: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法學知識與英文、公民與英文、海巡法規大意、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3)其餘專業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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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錄取標準與成績計算: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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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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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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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60分者或總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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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體格檢查: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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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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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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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男性不及 155 公分者;女性不及 150 公分者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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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指標: 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 或大於31 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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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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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耳聾或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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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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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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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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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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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病者。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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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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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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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訓練、任用及轉調限制: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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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六個月,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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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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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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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間,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管制遷調。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