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0年9月17日至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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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6月14日至23日。 |
參、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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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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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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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社會工作類科」須具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畢業。詳細請參閱「應試資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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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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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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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故修正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皆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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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試類科、暫定需用名額及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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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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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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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需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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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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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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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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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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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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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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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行政法 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5.社會研究法 6.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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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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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工作方法與實務 4.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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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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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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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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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兒童發展與輔導 4.親職教育概要 5.兒童少年福利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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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暫定需用名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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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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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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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任用訓練及轉調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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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內政部所屬社 政機關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
二、 |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 |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三年內並不得轉調內政部所屬 社會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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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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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9年9月26日宣布行政院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現有社工人數為1592人,六年內社工人力將增加1462人,其中,60%正式納編,民國105年各地方政府的社工人數,可達3052人,未來正式員工與約聘人員比例將維持60%與40%。內政部並表示,未來將每年舉辦特考,讓社工可透過考試進入正式編制,建立專職長任制度。 有志擔任公職社會工作師之考友請密切注意相關考情,把握機會!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