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2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 101年10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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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等七個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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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
伍、考試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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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佔70%)與英文(30%) |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
社會行政 |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
人事行政 |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
原住民族行政 |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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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教育行政 |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
財稅行政 |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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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統計 |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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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
地政 |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
圖書資訊管理 |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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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大意 |
交通行政 |
3.運輸學大意
4.交通行政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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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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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
※ |
考選部101年2月21日公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附表(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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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考試院將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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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公路總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亟需交通行政相關人才,爰增設「交通行政」科別。 |
陸、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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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柒、訓練與分發: |
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
二、 |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三、 |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四、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
捌、任用與俸級: |
一、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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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初等考試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11,635元 |
17,710元 |
29,3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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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
三、 |
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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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相關福利制度,請參閱「公務人員福利制度表」。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