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0年9月17日至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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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0年6月14日至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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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考資格: |
.三等考試: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年齡須在35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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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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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7月6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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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民國100 年1月18 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因過渡期間將屆,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民航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各類組之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即大學(含)以上學歷。 |
肆、考試科別及科目: |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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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別(名額)
| 考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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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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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管制 (2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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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氣象學 七、飛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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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諮詢 (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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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氣象學 七、資料處理 |
航空通信 (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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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通信原理 七、飛行原理 |
航務管理 (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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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空氣動力學 七、運輸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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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暫定需用名額:設有飛航管制等4科別,暫定需用名額40名。(暫定需用名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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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考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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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採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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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4月28日通過「民航人員考試應試科目修正草案」,規定「飛航管制科別」第二試口試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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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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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
二、 |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一試成績不滿50分或專業科目英文、英語會話有一科成績不滿60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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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4月28日通過「民航人員考試應試科目修正草案」,規定「飛航管制科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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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體格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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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其體格檢查標準,除依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其視力及辨色力並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體格複檢標準」之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 |
二、 |
本考試「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等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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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4月28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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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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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訓練、任用及轉調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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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再於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構)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二、 |
本考試三等考試「飛航管制科、航空通信」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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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