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4年04月29日至05月08日。

貳、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三、四、五等)114年8月09日至11日

        ●第二試(體能測驗):(四等)114年11月22日

參、考試地點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試資格:

等別 應試類科 應考資格
三等
考試
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但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55歲以下:
行政執行官

公設辯護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
觀護人
公證人
檢察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
監獄官
鑑識人員
家事調查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心理測驗員
心理輔導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公職法醫師 依法醫師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四等
考試

年滿18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但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

錄事
庭務員
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經歷。

伍、應試科目:

等別

應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
考試

公設辯護人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國文(作文與測驗)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商事法

公證人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商事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英文

觀護人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行政執行官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8.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法院書記官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監獄官



3.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刑事政策 6.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7.監獄學 8.諮商與矯正輔導

公職法醫師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心理測驗員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家事調查官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心理學 6.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三等考試方式,除監獄官類科以外,分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二試體能測驗,其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以內。
四等
考試

法院書記官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法警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達員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二試體能測驗,其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以內。
五等
考試

錄事


※1、國文(測驗)
※2、公民與英文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備註 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以正式公告為準

※考試類科視當年用人需求提報辦理,正確考試類科以正式公告為準。

陸、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二)報名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報名主站)」或「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分站)」。
(三)相關詳細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四)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規定日期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五)本考試五等考試採「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無須寄送報名表件,請於期限內繳費即完成報名。逾期未完成繳費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六)五等考試於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於規定日期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七)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檔案大小須為1MB(1,024KB)以下,JPG檔案。
※相關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二、報名費用:
(一)第一試筆試:
1.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元。
2.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元。
3.五等考試新臺幣800元。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800元。
(三)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新臺幣1,200元。
(四)第一試筆試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五)繳費方式: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可使用信用/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規定日期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ATM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三、考區設置:本考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四、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以空白紙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柒、訓練、派用與轉調限制: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60字以上成績合格;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柒、工作內容簡述:
一、本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類科之工作內容簡述,請參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工作內容一覽表

二、本考試五等考試類科之工作內容簡述,請參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之工作內容一覽表」。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社員服務:
目  的:提供完整、正確、即時的「考試資訊」,以便社員掌握正確的考情,選擇適當的考試應考。
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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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優惠:配合各項考試,舉辦社員「專案優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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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全套考試教材,以便考生針對「命題範圍」、「命題方式」、「命題趨勢」準備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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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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