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

壹、考試日期:第一試:100年8月13;第二試:100年10月15日至17日。
 
貳、報名日期:第一試:100年5月10日至19日;第二試:100年9月23日至29日。
 
參、考試地點:第一試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第二試僅設台北考區。
肆、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歲以上,55歲以下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伍、應試科目:

考試
方式

應試科目








1、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考試時間3小時)
2、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考試時間3小時)
※ 第一試試題題型皆採測驗式試題
※ 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600分,各科目占分比重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   理30分。
 二、綜合法學(二)占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   法學英文30分。







1、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3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4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3小時)
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3小時)
5、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2小時)
※ 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申論式試題
※ 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1000分,各科目占分比重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200分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300分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200分
 四、商事法占200分
 五、國文占100分(作文60分、公文20分、測驗20分)
※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採集體口試,並依口試規定辦理。
備註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陸、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二、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三、 第二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 考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柒、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 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
二、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捌、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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