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第一試:100年8月13;第二試:100年10月15日至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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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第一試:100年5月10日至19日;第二試:100年9月23日至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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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試地點:第一試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第二試僅設台北考區。 |
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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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歲以上,55歲以下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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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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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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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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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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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應試科目: |
考試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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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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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試 ︵ 筆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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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考試時間3小時) 2、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考試時間3小時) |
※ 第一試試題題型皆採測驗式試題。 ※ 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600分,各科目占分比重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30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 理30分。 二、綜合法學(二)占300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 法學英文30分。 |
第 二 試 ︵ 筆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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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3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4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3小時) 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3小時) 5、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2小時) |
※ 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申論式試題。 ※ 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1000分,各科目占分比重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200分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300分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200分 四、商事法占200分 五、國文占100分(作文60分、公文20分、測驗20分) ※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
第 三 試 ︵ 口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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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體口試,並依口試規定辦理。 |
備註 |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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