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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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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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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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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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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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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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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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學、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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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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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組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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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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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組 |
民法與刑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 |
營繕工程事務組 |
民法與刑法、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營建法規、政府採購法 |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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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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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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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英文、民事訴訟法、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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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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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社會工作概論、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制度與犯罪學、諮商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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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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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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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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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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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智慧財產權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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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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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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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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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分析、資料結構、計算機網路、電子學與電路學、程式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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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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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營建法規、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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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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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刑法、心理測驗、監獄學、刑事政策與犯罪學、諮商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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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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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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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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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法醫生物學、法醫毒物學、生物化學、儀器分析 |
※三等考試方式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四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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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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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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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刑法概要、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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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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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學概要、監獄行刑法概要、刑法概要、犯罪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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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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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刑法概要、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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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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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刑法概要、強制執行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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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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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行政法概要、強制執行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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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等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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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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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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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法學大意 |
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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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備註 |
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二、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應試下列類科時之法律科目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二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1、「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之應試科目: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2、「行政執行官」之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三、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請參閱「改進方案說明」。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成績計算標準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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