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112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1月6日。

參、考試地點:

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11考區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不限學歷。

伍、考試類科、應試科目:


考試類科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一般行政

※1.國文(測驗)
※2.公民(70%)與英文(30%)
※3.法學大意 ※4.行政學大意

社會行政


※3.社會工作大意 ※4.社政法規大意

人事行政


※3.法學大意 ※4.人事行政大意

原住民族行政


※3.台灣原住民族史大意 ※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勞工行政


※3.法學大意 ※4.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教育行政


※3.教育學大意 ※4.教育法規大意

財稅行政


※3.財政學大意 ※4.稅務法規大意

金融保險
(未招考)


※3.保險學大意 ※4.貨幣銀行學大意

會計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統計


※3.統計學大意 ※4.資料處理大意

經建行政


※3.法學大意 ※4.經濟學大意

地政


※3.土地行政大意 ※4.土地法大意

圖書資訊管理
(未招考)


※3.圖書館學大意 ※4.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廉政


※3.法學大意 ※4.公務員法大意

交通行政


※3.運輸學大意 ※4.交通行政大意

電子工程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1.「國文(測驗)」題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其餘科目均單選題。
2.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

陸、成績計算

總成績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訓練與分發: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二、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3年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子女重症、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一、分發單位:通過初等考試者取得任用資格後,將比照高、普考採集中分發至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等機關服務。其職責主要係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之專業學識,辦理政府單位裡的基層工作
二、工作性質:請參閱「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分發單位及工作性質」。

玖、任用與俸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規定,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107年1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000011號函核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規定數額為基準,摘錄彙整如下: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備註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12,470元

18,980元

31,450元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三、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 公務人員相關福利制度,請參閱「公務人員福利制度表」。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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