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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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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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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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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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三、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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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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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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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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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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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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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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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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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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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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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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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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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試題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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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四科專業科目皆採申論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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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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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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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體格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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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二、 |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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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者;女性不及150公分者。 |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31者。 |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
(六)重度肢障者。 |
(七)患有精神病者。 |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九)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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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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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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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