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甄選簡章

報名日期:113年1月29日至3月1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3月23日。

參、應考資格:
一、招生對象:
(一)一般生:未役之男、女性社會青年或後備役士官、士兵。
(二)軍職生:
1.服現役未逾6年(計算至報名截止日)之在營志願役軍官。
2.服滿士官現役2年(計算至報名截止日)之在營志願役士官。但志願士兵轉服士官者,士兵役期不列入計算。
二、年齡:21歲至27歲(民國85年1月1日至91年12月31日出生)。
三、學歷: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
四、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一)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兼具外國國籍者,檢具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後,得以報考。
(二)僑生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方得報考。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時間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入學報到前1日。
(四)經查國籍與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撤銷應考資格;錄取後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入學後查覺者,一律開除學籍。
(五)一般生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學後,經查覺不符前揭規定者,一律開除學籍,並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及相關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五、體格基準:
(一)身高160至190公分,坐高86至96.5公分。
(二)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18至28、女性18至26。
(三)視力:
1.兩眼裸視視力各在0.6以上,且各眼最佳矯正視力均達1.0,並經空勤體檢(空勤視力箱)檢查合格。但曾接受過任何種類之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者,以修正角膜屈光指數者,均不得報考。但符合國軍飛行人員暨飛行學官(員、生)角膜屈光雷射手術專案者且經空勤視力鑑定合格者,不在此限。
2.為免影響視力檢查結果,參加體檢(視力)時,不得佩戴隱形眼鏡,且前一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四)身體刺青(紋身)者,不得報考。
(五)其他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規定,並達「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
※詳細資訊請參閱正式簡章。

肆、班次簡介:
一、招生學校:陸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
二、修業期限:2年(104週)。
三、招生員額:
(一)陸軍軍官學校:22人(陸軍生男性9人、女性3人;海軍生男性9人、女性1人)
(二)空軍軍官學校:8人(男性7人、女性1人)

伍、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一)網路報名:考生須於報名期限內,先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填具報名資料(網路填表時務必詳實核對資料,未完成網路填表者,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通訊報名: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報名表,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併報名應繳交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90602高雄市岡山鳳山區維武路1號)收。逾期不受理,掛號收執聯請妥善保存,俾憑收件查詢。
二、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報名表1份(如簡章附件1)。
(二)近3個月以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2張(須與體檢表及報名表一致。以彩色列印、影印或生活照概不受理)。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畢業證書影本1份(應屆畢業生須檢附經校方證明完成當學期註冊【蓋有應屆畢業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1份或在學證明)。
(五)僑生或持國外大學學歷者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合格體檢表影本1份(如為自費體檢,須經正式簡章指定醫院證明合格,體檢表有效期限為報名截止日前1年內,得使用各軍校招生合格體檢表,但須符合「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合格體位)。
(七)自傳(如簡章附件2)。
(八)軍職人員須檢附兵籍表影本1份、「國軍年度基本體能鑑測合格成績單」、「軍職人員報考審查表」、「單位同意書」(加蓋「與正本無誤」及人事承辦人員職官章)。跨軍種報考者須繳「跨軍種司令部同意書」。
(九)退伍證明影本1份。(未役社會青年免附)
(十)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1份(證明文件須加蓋檢測學校章戳,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
(十一)144元郵票(無須黏貼於信封)及標準信封4封(用於寄發考生准考證、成績通知單、空勤體檢通知單及錄取報到通知單,請於標準信封上填寫通訊地址【含郵遞區號】及收件人姓名【考生本人】)。
(十二)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102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成績證明。
(十三)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證明乙份。
(十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十五)大陸地區出生人員須檢附3個月內(計算至報名截止日)全戶戶籍謄本1份(須含父母戶籍資料,且戶籍謄本記事欄記事勿省略)。
※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檢附資料缺漏者,應於通知之報名資料補件截止日前完成補正(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陸、體檢:
一、體檢日期:即日起至 113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止。
二、體檢方式:
(一)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登錄預約後,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指定醫院實施體檢。
※未事先辦理登錄預約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截止日前完成體檢者,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二)體檢費(約新臺幣1,200元)由考生自行負擔。考生僅能擇一體檢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不得跨院重複辦理;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詳細體檢項目請參閱正式簡章。

柒、應試科目:國文、英文、智力測驗及口試。
一、國文:國文基本能力、四書及孫子兵法(第1篇至第6篇)。
二、英文:大專綜合程度。
三、口試:由監考官依應考人准考證號順序通知應考人,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口試者,不予錄取。(自傳列入本項評分重要參考依據)

捌、成績計算與錄取規定:
一、各科成績錄取基準:
(一)學科考試結束後,由國防部召開「第一階段錄取審查會」訂定「錄取基準」,未達錄取基準者,不予錄取。
(二)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100分者;或曾參加102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標準版)成績達100分者;或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100分以上)成績證明。
(三)口試須達合格基準60分以上。
二、全民國防線上測驗(併同「線上智力測驗」施測時機實施)成績加分基準:
(一)成績60至79分:國文與英文成績合併總分增加0.5%。
(二)成績80至99分:國文與英文成績合併總分增加1%。
(三)成績100分:國文與英文成績合併總分增加3%。
三、考生考試總成績以國文與英文成績合併計算,並按總成績排列先後績序;總成績同分者,依國文、英文、智力測驗、口試成績之高低順序參酌錄取,參酌至最後一項仍同分時,均予錄取。
四、筆試成績中,有任一科未達錄取基準者,不予錄取。
五、考生各科成績均達錄取基準者,取得錄取資格,並安排實施空勤體檢(依總成績由高至低篩選招生總員額【男、女分開計算】之2倍考生實施空勤體檢),於完成空勤體檢合格後,始按志願序及各軍種錄取員額實施分發作業;未符合「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及「國軍航空醫務教範」第I類體位所訂體格基準者,不予錄取。

玖、待遇與福利:
一、一般生在校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役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
二、學生在校期間及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法令辦理(參考國防部網站相關網頁)。

拾、結業、任官及服役規定:
一、一般生:
(一)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授予軍事學資,發給結業證書及頒發飛行胸章,以少尉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14年。
(二)錄取人員入學後遭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服常備兵役,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依「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3條、第4條折算應服現役時間。已完成入伍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入伍訓練。具後備軍人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後備役士官兵薪給依「軍人待遇條例」規定辦理,並於核定轉服常備軍官現役之生效日,由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支領新階待遇。
二、軍職生:
(一)未完成飛行訓練,由原軍種司令(指揮)部重新檢討派職,續服現役。
(二)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及頒發飛行胸章。
(三)任官與服役:
1.現役軍官:自修業期滿再任職之日起,重新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14年(受訓前已服役役期不列入計算)。
2.現役士官:修業期滿後以少尉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重新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14年(受訓前已服役役期不列入計算)。
(四)服現役期間,屆滿本階最大年限致無法服滿招生簡章所定最少服役年限者,依規定辦理延役。
(五)受訓之時間列計服役年資及晉任停年,原任官階停年屆滿,合於晉任規定並調佔上階職缺者,辦理晉任上階,及按規定辦理俸級晉支。
※錄取人員入學後應加強三項基本體能及游泳訓練,未於軍事學科課程結訓前達國軍三項基本體能測驗合格及6分鐘內游畢200公尺之基準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3條規定辦理退學。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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