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日期:101年8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貳、報名日期:101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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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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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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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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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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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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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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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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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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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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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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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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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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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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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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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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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二、 |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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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體格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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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
二、 |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錄事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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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三)重度肢障者。 |
(四)患有精神病者。 |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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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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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
二、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三、 |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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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